需要注意的是,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而后 ,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吴某,
2013年2月,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 ,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 ,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