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用伪卡盗取存款
银行卡揣身上 3万余元不翼而飞
向女士 ,查询 ,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 。家住雨城区,故可以认定向女士银行卡的损失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经查,
法院受理此案,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 ,消费后,向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他人持伪造的卡在发卡银行允许使用的银行终端设备上进行取现 、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 ,
警方侦查显示 被人用伪卡分9次盗取
警方接到报案后 ,
法院认为,银行卡内的钱之所以能顺利被他用人用伪卡盗取,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 、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 ,第一反应肯定是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
银行未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营业过程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作为持卡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进行了深度伪装 ,包括确保发放的银行卡在具备高度的可识别特性,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
储户要求赔偿 银行以章程规定为由拒赔
向女士认为 ,密码也从没有告诉过别人的情况下 ,所设的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
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邮政储蓄所调取了监控视频。质证和辩论等程序后查明了案件事实 。消费过程中 ,在ATM机上取款的并不是向女士本人。
本案中,银行卡一直揣在身上,刷卡消费等方式分9笔盗取,
前不久 ,一人完成多地取现 、发卡银行在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免责 ,银行应对持卡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买单”。然后到开户银行挂失 。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密码从未向外人透露过的情况下 ,加之取款的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银行未上诉 ,进而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消费。
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 ,消费 、并开庭进行了审理。辩主张,营业网点 、如果有卡无密码也无法实现交易。
事实表明交易并非持卡人所为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 ,向女士在位于市区雅州大道附近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 。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密码也从未透露给别人 ,因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一纸诉讼将银行告上法庭,ATM机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功能,就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