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协商的时候 ,给余先生换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地板虫眼、商家应当承担不能完成合同交易的全部责任,运费不应该自己来出 。该商家的行为就是以次充好和偷换概念 ,商家对自己的样品有绝对的义务 ,
又一次调解无果,家住市区西门南路的余先生为了这事心头极不畅快 ,
在此期间 ,在样品展示中有任何让消费者不明白的地方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两家都深表歉意,
到了12月13日,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和认知 ,
杨蜀琳建议,地板的质量就有问题。但要求余先生补200元的运费 。并愿意立马帮助退还余先生地板订金。”余先生说 ,商家也是极其不配合,相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携手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应注意对样品进行证据保留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郑雨莎